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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YD系列防爆安全出口標志燈

更新時間:2015-05-13      點擊次數:1311


BAYD系列防爆安全出口標志燈范圍

    本企業標準規定了BAYD系列隔爆型標志燈(以下簡稱標志燈)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等要求。

防爆配電箱廠家,防爆照明配電箱,防爆動力配電箱廠家    本企業標準適用于標志燈的設計、制造與檢驗。

    標志燈主要適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中1區或2區危險區域,為B級T6組及以下場所,在交流50Hz、額定電壓220V的電路中作為消防通道疏散口等指示用。

2  防爆標志燈廠家,BAYD81防爆標志燈,BAYD防爆標志燈,BYY防爆標志燈廠家,安全出口燈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T14048.1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總則

    GB17945 消防應急燈具

3  產品分類

3.1  標志燈分類

a)標志燈按工作方式分為:持續型和非持續型。

b)標志燈按安裝方式分為:吸頂式和墻壁式。

3.2  型號意義

    B A Y D — □ □ □

                                   誘導標志代號(附錄A)

                                   B:墻壁式安裝

                                   X:吸頂式安裝

                                   功率(正常/應急)

                                   誘導標志燈

                                   防爆

3.3  基本參數

    標志燈的基本參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



電壓

(V)

功率(W)

應急照明時間(min)

應急轉換時間(s)

防爆標志

防護等級

正常照明

應急照明

220V

6

6

>90

<5

ExdⅡBT6

IP54

9

20

>60

4  要求

4.1  標志燈應符合本企業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的程序由國家認可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審查合格的圖樣和企業標準進行制造,并應在取得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后,方可生產。

4.2  正常工作條件

符合本企業標準的標志燈,應在下列條件下能夠可靠工作:

a) 安裝地點的海拔不超過2000m;

b) 周圍空氣溫度為-20℃~+40℃,且24h內的平均溫度值不超過+35℃

c) 安裝地點的zui高溫度為+40℃時,空氣相對濕度不超過50%;在較低的溫度下允許有較高的相對濕度;

d) 在Ⅱ類含有爆炸性氣體環境場所;

e) 在能防止雨雪及滴水侵襲的地方;

f) 污染等級為3級。

4.3  防爆標志燈廠家,BAYD81防爆標志燈,BAYD防爆標志燈,BYY防爆標志燈廠家,安全出口燈結構要求

4.3.1  標志燈主電源電氣間隙不小于6㎜,爬電距離不小10㎜。

4.3.2  標志燈外殼材質宜采用含鎂量不大于6%(重量比)的鑄鋁合金,透明件采用鋼化玻璃制造。

4.3.3  標志燈所有緊固件應有防止自行松脫措施。

4.3.4  標志燈的所有黑色金屬零部件均應采取防銹措施。

4.3.5  標志燈應設有內外接地螺釘,并標注接地符號“〨",內外接地螺釘應符合GB3836.1-2000第15章規定。

4.3.6  標志燈外殼在明顯處應設有清晰、*性的凸紋標志“ExdⅡBT6"

4.3.7  標志燈外殼隔爆接合面zui小寬度和zui大間隙應符合GB3836.2-2000中表3規定,接合面上的孔或螺孔應符合GB3836.2-20005.2.6條規定,接合面表面平均粗糙度Ra不超過6.3μm。

4.3.8  標志燈的隔爆接合面應有防銹措施,可涂204-1置換型防銹油。

4.3.9  標志燈外殼外表面宜涂銀灰色粉末漆。

4.3.10  標志燈應設置銘牌,材質應采用耐化學腐蝕的材料制造。

4.4  性能要求

4.4.1  標志燈內裝元件的技術特性除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符合各自產品標準的有關規定。

4.4.2  標志燈的主電源輸入端與殼體間工頻耐壓應符合GB17945-2000中5.1.24條規定。

4.4.3  標志燈在一般條件下帶電部位與殼體之間的絕緣電阻不小于10MΩ

4.4.4  標志燈外殼zui高表面溫度不超過80℃,接線端子溫升不超過35K。

4.4.5  標志燈的金屬外殼應能承受7J、透明件4J沖擊能量的沖擊試驗,不得損壞和發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

4.4.6  標志燈的隔爆外殼精加工后,應逐件水壓試驗,試驗壓力1MPa,加壓時間10+2  0S,外殼無結構

損壞或可能影響隔爆性能的*變形,則認為試驗合格。

4.4.7  標志燈玻璃透明件應承受GB3836.1-200023.4.6.2規定的熱劇變試驗要求。

4.4.8  標志燈的絕緣套管應符合GB3836.1-200011條規定,并應承受絕緣套管扭轉試驗要求。

4.4.9  標志燈的密封圈應采用橡膠制造,并按GB3836.1-2000附錄D中D3.3條老化試驗要求。

4.4.10  標志燈電纜引入裝置應能夾緊電纜,符合GB3836.1-2000附錄D中D2.3的要求。

4.4.11  標志燈電纜引入采用密封圈壓緊密封,密封的zui小軸向尺寸應符合GB3836.2-200012.4要求。

4.4.12  標志燈的隔爆外殼應承受內部爆炸,符合GB3836.2-200015.1規定的外殼耐壓試驗要求。

4.4.13  標志燈的隔爆外殼應承受GB3836.2-200015.2規定的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要求。

4.4.14  標志燈的防護能力應不低于IP54的要求。

4.4.15  標志燈應能連續完成至少50次“主電狀態1min→應急狀態20S→主電狀態1min"的工作狀

循環。

4.4.16  標志燈在主電電壓為187V~242V范圍內,不應轉入應急狀態。

4.4.17  標志燈由主電狀態轉入應急狀態時的主電電壓應在132V~187V范圍內。由應急狀態回復至主電狀態時的主電電壓應不小于187V。

4.4.18  標志燈應完成10次“*充電→放電終止→*充電"循環的充電、放電過程。末次放電時間應不低于放電時間的85%,并滿足應急工作時間的規定。

5  防爆標志燈廠家,BAYD81防爆標志燈,BAYD防爆標志燈,BYY防爆標志燈廠家,安全出口燈試驗方法

5.1  標志燈的工頻耐壓試驗按GB17945-2000中6.10.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2  標志燈的絕緣電阻測量用1000V、0~1000MΩ兆歐表測量帶電端子與殼體之間。

5.3  標志燈的溫升試驗按GB/T14048.1-2000中 8.3.3.3條,溫度試驗按GB3836.1-200023.4.6條有關規定進行。

5.4  標志燈外殼沖擊試驗按GB3836.1-2000中23.4.3.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5  標志燈隔爆外殼的水壓試驗按GB3836.2-2000中15.1.2.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6  標志燈透明件的熱劇變試驗按GB3836.1-2000中23.4.6.2條規定進行。

5.7  標志燈絕緣套管的扭轉試驗按GB38361-200023.4.5條規定進行。

5.8  標志燈的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按GB3836.1-2000附錄D中D3.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9  標志燈的引入裝置的密封圈夾緊試驗按GB3836.1-2000附錄D中D3.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10  標志燈的引入裝置的密封試驗按GB3836.2-2000附錄D中D2.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11  標志燈隔爆外殼耐壓試驗按GB3836.2-2000中15.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12  標志燈隔爆外殼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按GB3836.2-2000中15.2條有關規定進行。

5.13  標志燈外殼防護能力試驗按GB4208的規定進行。

5.14  標志燈的重復轉換試驗按GB17945-2000中6.5.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15  標志燈的電壓波動試驗按GB17945-2000中6.6.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16  標志燈的轉換電壓試驗按GB17945-2000中6.7.3條有關規定進行。

5.17  標志燈的充、放電耐久試驗按GB17945-2000中6.8.3條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

6.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包括常規檢驗和出廠抽樣檢驗。

6.2.1  常規檢驗是在產品出廠前對產品逐臺進行檢驗和試驗。

6.2.2  出廠抽樣檢驗是產品出廠前必須進行的抽樣檢查和試驗。抽樣方案應按GB2828《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的規定進行,檢查水平用I級,其質量水平判定按AQL值取4.0

6.2.3  出廠檢驗項目

a) 外觀檢查(4.3.3,4.3.4, 4.3.5, 4.3.6, 4.3.8, 4.3.9,4.3.10);

b) 隔爆參數檢查(4.3.7);

c) 隔爆外殼的水壓試驗(4.4.6);

d) 工頻耐壓試驗(4.4.2);

e) 絕緣電阻測量(4.4.3);

f) 重復轉換試驗(4.4.15);

g) 轉換電壓試驗(4.4.17);

h) 充放電耐久試驗(4.4.18)。

6.3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的目的是驗證定型的標志燈的設計性能是否符合本企業標準要求。

    型式試驗是新產品試制投產必須進行的試驗。只有當產品設計、制造工藝、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結構有更改,可能影響標志燈防爆性能時,才需要重新進行有關項目的型式試驗。正常生產的產品每隔五年進行一次。任一型式試驗的試品,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臺進行試驗,2臺試品試驗都合格,才能認為型式試驗合格。否則必須分析原因,采取技術措施甚至改進設計、工藝等再重新進行試驗,直到型式試驗合格為止。

型式試驗項目:

a) 所有出廠檢驗項目;

b) 溫升試驗、溫度試驗;

c) 外殼沖擊試驗;

d) 透明件熱劇變試驗。

e) 絕緣套管扭轉試驗;

f) 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

g) 引入裝置的密封圈夾緊試驗;

h) 引入裝置的密封試驗;

i) 隔爆外殼耐壓試驗;

j) 隔爆外殼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

k) 外殼防護性能試驗;

7  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7.1  標志

7.1.1  標志燈應在顯著位置設有凸紋標志ExdⅡBT6

7.1.2  標志燈的銘牌材質應采用耐化學腐蝕的材料,如青銅,黃銅或不銹鋼。

7.1.3  標志燈的銘牌應包括下列各項:

    a)制造廠名;

    b)產品型號、名稱;

    c)額定工作電壓、額定功率;

    d)防爆標志;

    e)防護等級;

    f)防爆合格證號;

    g)制造日期。

7.2  包裝

7.2.1  標志燈的包裝應符合GB/T13384的規定。

7.2.2  包裝箱內隨同產品攜帶的技術文件有:

a)檢驗合格證;

    b)使用說明書;

    d)裝箱單。

7.2.3  包裝箱外壁應有清晰的文字和標志,內容如下:

    a)制造廠名稱、地址、;

    b)產品型號及名稱;

c)產品數量;

    d)包裝箱外形尺寸“長×寬×高"及毛重;

    e)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

    f)“小心輕放"、怕濕"、“向上"等字樣或標記。

7.3  運輸及貯存

7.3.1  標志燈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雨雪侵襲的措施。

7.3.2  標志燈應貯存在空氣流通,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倉庫中。

浙江隆邁防爆電氣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溫州市北白象鎮工業區
郵箱:2228942589@qq.com
傳真:0577-620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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